两个证据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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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标志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两个证据规定”标志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两个证据规定体系初步形成http://www.sina.com.cn2010年11月22日02:26正义网-检察日报“两个证据规定”构建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规定,已形成条文化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一类是在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中,把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作为证据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两个证据规定”总结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经验以及实务工作的客观所需,初步建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这一体系我认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中明确规定,已经条文化的证据规则;一类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第一类证据规则有四项:(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明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还对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的程序一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三)程序法定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四)证据质证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以上四项规则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已经条文化,此四项规则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运用证据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升华,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不仅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且非法取得的物证也应被排除的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基础上,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证据为根据;程序法定原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升华,因为程序法定原则,不仅包含“严格遵守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保管、保全、移送、返还、出示、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都是一个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法定程序问题,这一原则的确立把诉讼证据的立法、守法、执法全部囊括其中,是正当法律程序原理在证据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质证规则强调了庭审交叉询问的操作程序,突出规定了证据的出示、辨认、质证等环节,并明确规定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质证规则的确立,对证人出庭、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类证据规则是在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则,均在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程序中有所体现或明示:关联性证据规则。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要求对物证书证着重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第二十七条规定关于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时,对于“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等等,都充分明确地体现了证据关联性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这次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他们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以避免将自己主观的推断、评论、猜测、估计、假设、想象作为证言适用,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印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条规定:“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把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引入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努力地收集具有真实性的原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