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文.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0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文.doc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文.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被修正]1994-6-110:0【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6)"\t"_self"大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4)"\t"_self"中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2)"\t"_self"小】【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jiucuo/"\t"_blank"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6-11执行日期:1994-6-11失效日期:1997-9-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促进农业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fagui2006/index.shtm"\t"_blank"法律、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fagui2006/index.shtm"\t"_blank"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及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第六条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具体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监督规划、计划和质量标准的实施;(三)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四)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五)依法调查处理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六)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七)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八)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它职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水利、林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努力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并严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农业环境监察员。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环境监察员由环境监察员和部分农业技术人员兼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环境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环境监察员由县(市)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农业环境监察员证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业环境监察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农业环境监察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农业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方便,不准妨碍或阻挠。第十一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草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组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生产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农业环境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须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在农村中的企业的环境管理,对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技术、设备和项目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