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DOC 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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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5页第PAGE\*MERGEFORMAT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补缀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该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关联法规: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1&categoryId=233&dir=1"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1&categoryId=235&dir=1"地方法规(3)条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补缀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关联法规: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2&categoryId=233&dir=1"国务院部委规章库(4)条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2&categoryId=235&dir=1"地方法规(9)条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关联法规: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3&categoryId=235&dir=1"地方法规(1)条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关联法规: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4&categoryId=233&dir=1"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4&categoryId=235&dir=1"地方法规(1)条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关联法规: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5&categoryId=235&dir=1"地方法规(1)条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之外汇结算销售额的,该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关联法规: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6&categoryId=233&dir=1"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HYPERLINK"file:///F:\\法律法规全库\\lib\\lib\\server\\image\\html\\?id=2211647&item=6&categoryId=235&dir=1"地方法规(4)条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合理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