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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高考统一招生工作。保送生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内地新疆班招生、西藏班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基本信息:中文校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文校名:Beijing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招生代码:10031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邮政编码:100024)学校网址:HYPERLINK"http://www.bisu.edu.cn/"http://www.bisu.edu.cn办学性质:北京市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修业年限:普通本科四年办学特色:学校以国际文化交流为统领,传承外语优势,彰显旅游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国际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第四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与家长、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三章招生条件第九条普通本科招生条件按照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学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部分专业课教学采用中英双语教学和英文原版教材,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如自愿报考并被录取,须按学校要求修习英语学分和有关专业课学分。第十一条口语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均需参加并通过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可根据所在省份外语口试安排进行)。第十二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如考生因所患疾病无法完成学业、或对完成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者,学校将不予录取。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除北京地区小语种各专业外均为本科第一批次。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六条以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十七条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第十八条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前提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在北京市高考录取中为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预留5%左右的招生计划。第十九条在分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志愿数量、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排序录取。所有专业录取均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如当年考生整体成绩较低,将适当下调单科成绩要求)。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外语口试成绩较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第二十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第二十一条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录取。第二十二条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针对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