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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为有效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努力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上级质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如下:一、分类监管的类别划分标准按照我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特种设备分类监管的类别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设备的重要程度、设备事故隐患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及事故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认定,具体分为A、B、C三个类别。1、A类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完成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化示范建设或达标建设的单位,或者是无锡市安监局发文认定的A类安全生产工业企业,或者是无锡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化工监测点企业;(2)能自觉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及时衔接、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连续三年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二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且经现场检查确认未发现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且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2、B类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能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和一预案”的要求,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无超期未检和未经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对检验提出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按时完成整改,无严重安全隐患,且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3、C类单位认定标准无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流于形式;存在的严重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未到位;或一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一年内出现过特种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或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二、分类监管的类别确认方式和程序采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当地镇(园、区、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认等方式,对其安全管理水平、设备安全状况、隐患整治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以及事故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分类监管的类别。(一)A类单位的确认程序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照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分表》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A类监管单位申请表》报当地镇(园、区、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同时提交电子版《管理手册》、工作台帐等资料。2、当地镇(园、区、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A类单位标准的在签注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园、区、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审查),结合日常监察、检验、执法情况,对确认符合A类单位标准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宜兴质量网上向社会公示,在公示15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宜兴市A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单位。4、A类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必须重新申请确认,对到期后不申请复审确认或经复审确认不再符合A类单位标准的的,取消A类单位资格。(二)C类单位的认定程序1、各镇(园、区、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C类单位名单,并对照C类单位认定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并进行现场审查,对经审查认定为C类单位的,将审核意见向企业反馈,企业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判定为宜兴市C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单位。(三)B类单位的确认程序除A、C类单位外,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均为B类单位。B类单位不采取申报、审查确认等程序。(四)监管类别的升降级处理1、A、B类单位的降级处理:(1)A、B类监管企业一旦有下列情况发生,应立即予以降级处理;①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发现重大隐患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2)监管类别的降级处理,原则上降低一级;但如果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A类单位应直接降为C类单位。(3)A类单位一旦降级后,两年不得重新申报A类监管企业;2、C、B类单位的升级处理:如C、B类单位提出升级,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镇(园、区、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确认并签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审查,对经审查确认符合拟升类别标准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宜兴质量网上向社会公示。附件2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分表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盖章)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序号及考核分自查项目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自评得分初审得分复审得分1(10分)在用数量停用数量注册登记数量2(10分)检验有效期内数量超期未检数量3(5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