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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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2.综合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3.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一)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根据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收到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下列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1)在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登记的,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2)在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登记的,到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3)在市建委经办机构登记的,到市建委经办机构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保险登记后,在5日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本人实名制存折,并将存折帐号告知原登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折作为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卡。4.综合保险的变更(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4.综合保险缴费卡等。(二)用人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变更登记手续:1.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2.增减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3.增加的外来从业人员的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经营地址、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停止务工经营的,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原登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1.身份证;2.《就业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5.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按截止到上月25日的实际人数计算。(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扣款日期,每月10日前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综合保险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划转,并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催款。用人单位及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10日前未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20日进行扣款,20日扣款仍不成功的,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6.综合保险的运作(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的,应当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情况按下列规定提供保险凭证:1.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投保情况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