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一)04-5.5 教唆犯_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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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1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否则,应认定为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他人实施犯罪。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追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峻行为。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教唆犯的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抢劫了丙的财物。对丙应认定为抢劫罪,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再如,A教唆B入户盗窃,B在入户盗窃时趁机强奸了妇女。B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强奸罪,A仅成立盗窃罪。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刑法》第29条第1款所称的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三)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1本章内容转引张明楷编著《刑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版,第146-157页。1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章主要参考文献:1.[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2.[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3.[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4.[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下)(第四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2月第四版;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7.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8.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9.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10.陈兴良编著《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11.王云五主编:《法律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12.韩忠谟著:《刑法原理》,北京大学2000年版;13.林东茂著:《刑法综览》,一品文化出版社,2014年版;14.刘东根主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刑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第1版;14.马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