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宁建办发[2009]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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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办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招标办(管理中心):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建筑工程清单暂行办法通知抄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刘厅长、各副厅长、总工、纪检组长、有关处(室)、站办、存档(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投标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造价师应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予以拒绝。第五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第六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第七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第八条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土石方、城市交通警示信号灯及监控器、路灯等简易专业工程,应在评标中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可直接以最低价中标;(二)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应按照本办法详细评审,以不低于成本的低价中标;(三)工程技术难度较大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条评审准备评标委员会应熟悉的评标工作情况:(一)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工程情况的说明;(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及对投标文件的合格要求。第十一条清标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四)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投标人所投标书出现上述(一)至(三)条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第十二条初步评审(一)审核清标结果并签字确认;(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五)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