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后勤管理制度1.行政车辆使用管理办法2.接待管理规定3.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4.伙食管理暂行规定5.集中采购管理办法6.中队财务集中结算管理暂行规定7.财务集中结算管理实施细则8.财务POS结算和网上银行管理暂行规定9.中队后勤工作考评暂行办法10.中队伙食费月公布表11.伙食帐目公布表12.购买、维修物品申请报告单13.车辆维修审批表14.加班审批表行政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大队行政业务车辆和驾车管理,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积极预防车辆事故和违禁事件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办法:一、使用规定:(一)大队人员需使用行政车辆的,应填写《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出单》、《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出车单》,注明领用人、出车日期、出车地点、工作任务及返还时间,经大队领导签字批准后使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并在登记表注明归还时间。(二)中队人员需使用行政车辆的,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经大队领导签字批准后交大队车辆管理员,再由大队车辆管理员填写《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出单》后方可使用,中队使用车辆应由大队指派专职驾驶员驾驶。(三)严禁将武警牌照车辆借给地方人员驾驶,禁止外聘地方人员驾驶武警牌照车辆。(四)非执行公务不得将武警牌照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等娱乐休闲场所。(五)严格执行车辆牌证管理制度,武警号牌不得拆移、换挂,严禁使用报废车辆。(六)驾驶员(用车人)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外观及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归队后驾驶员要及时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七)车辆油料、日常维修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八)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九)干部(含各消防中队民警)驾车仅限于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十)干部驾车仅限在苏州市范围内,离开苏州市范围的,必须选派驾驶技术过硬的专职驾驶员。(十一)干部驾驶武警牌照车辆必须持有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号牌车辆和私家车的须有地方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十二)大队所有行政车辆(含各消防中队)必须停放在营区过夜。二、奖惩措施:(一)大队综合管理科每月对大队部、中队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情况通报,各中队的检查情况纳入本年度考评。(二)对安全行车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报支队后勤处给予奖励。(三)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四)对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对单位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发现第二次的予以通报,并视情扣发当事人目标管理奖,酌情扣除中队管理教育总分,屡教不改的实施戒勉谈话,并加重处罚。(五)对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按照《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六)对因车辆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车牌和相关证件被盗、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消防部队预防行政责任事故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七)违反“五条禁令”,一经查实,按照公安部违反“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违反“五条禁令”的苗头,被支队、总队、省厅和部局督察查实的,给予纪律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八)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中队主官和有关责任人。(九)发生行政车辆违章情况的,对《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出单》、《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出车单》进行查阅,对有登记的,追究登记使用人责任;对没有登记的,追究车钥匙保管人责任。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队接待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坚决杜绝招待讲排场、奢侈浪费现象,建设节约型支队,根据总队《江苏省消防部队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接待原则。坚持“热情周到,简朴大方,对口接待,开支合理,程序规范”的原则。第三条经费管理。招待费用纳入经费预算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具体标准为大队主官接待统一由综合管理科安排,各科对口接待报请大队主官批准后,接待标准由综合管理科核准后统一安排;大队根据当年预算外经费收入情况,在年初经费预算中合理安排招待费支出,当年部队预算外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已实现收入的80%。消防中队不得开支招待费。大队在食堂(小餐厅)组织的接待费用,不得在伙食费中列支。第四条开支范围。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就餐、烟、酒、礼品及其他活动费用。用于接待地方党政机关、财政及相关部门领导到大队检查指导工作;部局、总队、支队到大队检查指导工作;兄弟单位到大队参观调研工作;因工作需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发生的有关费用。各类会议(含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委托大队召开会议)、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