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滥用职权罪.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KB 金币:14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浅议滥用职权罪.doc

浅议滥用职权罪.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4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浅议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正是由于滥用职权罪是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着不解的渊源。也正是这种渊源,导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产生很大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一、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滥用职权罪客体与渎职类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表述具有一致性。我国刑法依据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把犯罪分为十大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权力的威信。从这点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客体与玩忽职守罪的客体的表述一样,并且与渎职罪的客体一样都是“口袋罪”,这两个罪都规定的比较原则,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漏罪,防止对于一些滥用职权犯罪的行为以及一些渎职犯罪行为无法可依。将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规定得比较原则,具有科学性,因为滥用职权罪表现形式千差万别,在不能穷尽各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规定滥用职权这样一种比较原则的犯罪,符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而充分运用刑罚武器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活动又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关于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不正确行使职权,如工商部门管理人员滥用管理权妨碍他人合法经营、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犯罪嫌疑人等;二是逾越职责范围不法行使权力,或对下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滥用指令,或对相邻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滥施干预。如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公安机关负责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擅自决定予以逮捕;三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应当而且有条件行使职权时,放弃职守拒不行使权力,如对纳税主体应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可以达到滥用职权的目的。所谓作为,就是以积极方式限制他人行使权利,妨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作为,就是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职务要求履行的行为,使承担的管理职能不能得到发挥。2、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这是法定的结果要件。为使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掌握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损失,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2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200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该标准规定:滥用职权案重大案件标准是,(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标准是,(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从这个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中,既规定了物质性危害后果,如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同时也规定了非物质性危害后果,如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3、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时,还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常常相当复杂。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运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仔细研究,既要避免客观归罪,又要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