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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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出题风格和方法的总结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出题方法和出题思路一直在变化,但是在这些变化的内容背后,往往又有着可以探寻的“痕迹”,将这些细微的“痕迹”综合起来就形成了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趋势。06年的司法考试将维持下列命题趋势:1、注重理论考查。司法考试对理论性知识的考查逐年加强,05年的整个第三卷中,没有法条依据,直接考查考生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试题占9道,分值较高。06年将继续这种重视理论知识的考查方式。具体而言,06年司法考试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加强对基本理论性知识,特别是对民法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和灵活运用的考查。同时理论题的分量有较大提升,如果考生只是机械地记忆法条,缺乏一定的民法理论功底,将很难应付这种局面。因此,大家在备考过程当中注意紧抓民法基本概念、基础理论。2、命题“顾后而瞻前”。司法考试的命题者在设计司考题目时,一般有这样的一个特点:首先考查近年的考试知识点,再以这些已考考点为出发点,定位其在民法体系当中的“上位概念”,然后再立足于这个“上位概念”,确定其所包含的其他考点,最后从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考点,作为本年度司法考试的命题内容。如02年、03年以及05年都考查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个上位概念,不同的只是每年考查的情形不同。面对这种命题方式,考生要注意:(1)重视历年来的考试真题;(2)在对于各个知识点分别地了解、掌握之后,应当将其放入民法体系的背景之下,进行再次认识;(3)训练体系化横向联系的复习习惯。3、重视新增考点。司法考试历来重视新增的考点,例如,99年《合同法》新出台,当年在400分满分的前提下考查了60分以上的相关内容;05年司法考试大纲《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列入大纲范围,结果当年就有四道题对这一内容进行了考查。05年大纲将《道路交通法》选入,结果该法的第76条毫无悬念的被考查了。重视新增考点是司法考试历年来恒定不变的趋势,06年必然也会延续这种趋势。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特别予以注意。4、综合性考查增强。司法考试仍然会重复考查一些知识点,但是对于这些考点不再是以就题出题的方式简单考查,而是注重以多种事实和法律关系叠加的复杂方式考查,并以此增加迷惑性,提高司法考试的难度。这种综合性体现在:(1)法律事实的复合,即在案例中不再设计单一的事实,而是将多项法律事实揉杂在一起;(2)法律制度的复合,即不是考查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多项法律制度的区别中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例如05年第2题考查动物侵权,无偿帮工的转承责任以及一般的过失侵权;第52题,考查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考生的应对方法主要是,冷静分析、分离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找到对应考点,得出结论。二、2006年的考点分析针对司法考试的上述命题特点和趋势,分析历年的考试真题、分析近年的考试大纲,我们提示如下考点,希望能引起考生的重视。1、民法总论需要重点掌握:权利的分类,特别注重形成权体系;自然人的监护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代理制度,特别是与责任承担相关的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特别掌握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效力。2、物权法重点掌握: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登记取得所有权的适用范围;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责任性质;抵押权的设定条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灭失的风险;质押权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权利质押;留置权的相关问题;担保的竞合与担保的竞存。3、合同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包括:抗辩权和合同的保全,其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关问题要引起特别注意;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的体系,以及各种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例如“三金”之间的适用关系);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特别需要关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和所有权转移规则,特种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和解除权;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不定期租赁以及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时,转让金是否返还;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生效时间。4、婚姻法需重点掌握:婚姻效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5、担保法部分,除上述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