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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考⽣提升学习效率。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明⽂规定的法律效⼒并且直接作为法律⼈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件。(⼀)宪法宪法是⼀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的法的渊源。它是权⼒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民。(⼆)法律法律有⼴义、狭义两种理解。⼴义上讲,法律泛指⼀切具有法律约束⼒的规范性⽂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这⾥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关于狭义上的法律,以下两点需要注意:1.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法权限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法律保留根据《⽴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三)⾏政法规⾏政法规是指国家⾏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件,其法律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根据《⾏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的规定,⾏政法规的名称⼀般称为“条例”,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政法规,称“暂⾏条例”或者“暂⾏规定”。(四)地⽅性法规地⽅性法规是具有⽴法权的地⽅⼈⼤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的规范性⽂件。我国的地⽅性法规,⼀般采⽤“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五)⾃治条例和单⾏条例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民族⾃治法规只在本⾃治区域内有效。⾃治区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治州、⾃治县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六)规章规章包括两种类型,⼀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民银⾏、审计署和具有⾏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规章;⼆是地⽅政府规章,是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治州的⼈民政府根据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直辖市的地⽅性法规制定的规章。(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件。条约⽣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因⽽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其他的法的正式渊源(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制定的军事规章。(2)“⼀国两制”条件下特别⾏政区的各种法律。(3)经济特区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的专门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件。【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承认与执⾏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前,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公约是1958年《承认与执⾏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