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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07〕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区属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区属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6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建设市政局反映。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广州市越秀区区属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区属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区属单位是指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区属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加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购置、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建设工程。第四条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辖内的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发改、城市规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检察院反贪部门根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第五条区属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于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3〕56号)文件要求,适用登记备案办法,使用社会投资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审批。第六条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区发改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投资额超出区一级发改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建设单位报区发改部门,由区发改部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申报投资计划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函)、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报告中须说明招标情况),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供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基建预算通知书及确认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规划文件等资料,由区发改部门按规定和承诺的期限进行审批。需审批的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需向财政报送预算),区发改部门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审查和报批工作,在每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第八条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区财政部门一律不出示资金证明,区发改部门不予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除室内装修工程外)均应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广州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按项目所处的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报建手续。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一般办理程序的立案资料:一、外立面改造工程类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可直接向区级规划部门申领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区规划部门申请的资料:申请报告、有效房地产证、工程报建图。二、维修工程类建设单位所属物业,需要进行加固维修或立面、布局整体整饰的,应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直接申领项目维修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区规划部门申请的资料:申请报告、房地产证、房屋原状照片及原状设计图、房屋维修施工图(1∶100比例平、立、剖面图及1∶500四至地形图)。三、新建(含扩建、加建、改建)建设工程类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或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步骤进行:(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或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未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程序分别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征用建设用地,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汇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已有建设用地(即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二)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应按要求向市或区规划部门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请的资料:有效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500比例地形图及1∶100比例建筑设计方案,历次批复中要求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申请报告等。(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