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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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由自治区科技厅确认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第六条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5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5000元以上;(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第七条申报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第八条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一)各区(县)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证书。第九条对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资格,收回“乌鲁木齐市科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证书。(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十条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