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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标法(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标志。2、商标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2)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显著标记。(3)商标是代表特定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专用符号。(4)商标是附于商品表面或包装或标于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物品上的具有显著特征的简洁符号。(二)商标的分类1、根据商标的结构,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以及组合商标。2、根据商标的用途,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根据商标的作用和功能,可将商标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4、根据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三)商标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1、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3)自愿注册原则。二、商标权(四)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五)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2、商标注册申请的方法(二)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三)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题]本案中谁是侵权人?[答案与分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小结]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具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使用人使用的权利。案例:两个依法注册的商标之争[案情]1992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1993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问题]帅美西服厂应该怎么办?[分析]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又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小结]对有异议的注册商标,有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