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的著作权法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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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的著作权法问题分析深度链接的著作权法问题分析大家是不是都还在为毕业论文烦恼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网络链接尤其是深度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三种标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从利益平衡角度,实质呈现标准更显合理。本文通过对“今日头条”案的探讨深度链接著作权问题可知,深度链接应认定为临时复制,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深度链接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实质上改变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将深度链接纳入规制范围。关键词: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质呈现标准复制权网络链接技术是互联网时代的最为关键的技术,它通过将不同网站的信息链接起来。网络链接的普遍运用加速了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成为了信息传播的“加速器”。然而,网络链接技术却为网络权利人“连”来了著作权纠纷案。尤其是“深度链接”引起的法律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何让“深度链接”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成为当前我国立法、司法难以回避的问题。一、案情回顾:“今日头条”诉讼案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影响广泛的“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本案中,原告搜狐公司主张“今日头条”通过采取“在客户端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的行为,是一种利用他人内容获利的行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方侵犯了其网络著作权。被告方则辩称:“今日头条”版权采购、用流量回流的方式和商业利益分成的合作模式,并未侵犯原告所谓的著作权,同时,被告还辩称通过设链行为模式,有利于网络信息的传播,是为公共社会服务,纵使有不当之处,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法院对双方调解,最终本案以双方达成和解结案。从上述“今日头条”侵权纠纷案来看,由于网络链接搜索自动化、链接实时化、资源虚拟化等特点,使得关于深度链接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但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对深度链接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深度链接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深度链接的著作权问题透视在网络连接著作权问题时,网络链接,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普通链接,二是深度链接。普通链接设链者呈现给用户的是原页面内容界面,并没有直接接触或利用作品,并不会直接涉及侵犯著作权问题。但“深度链接”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通常不显示,导致用户误认为所使用的信息来自设链者而不是被设链网站,从而使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今日头条”案就由此而发生。(一)著作权法中新闻作品的认定认定深度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前提存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今日头条案中,主要问题之一是搜狐网提供的新闻是否为新闻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属于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能够进行有形形式复制和具备独创性。而独创性就成为判断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关键。独创性是指“形式”与思想上的独创”,就是,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将时事新闻排除在作品之外。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在这里,“单纯”则体现了时事新闻排斥具有独创性的表述方式或内容;在文字描述上,要求客观真实的描述,并体现逻辑性即可。反之,如果文字的表达突出反映了发布者的独特个性,表现出作品的独创性,则应当认定为作品。我国司法实践在涉及“时事新闻”的案件中,判断时事新闻的标准可以采用《著作权法》中的合并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时事新闻。在理论上,客观性成为“时事新闻”重要构成要素,强调“时事新闻”客观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构成的事件,从而成为新闻。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则是从对客观的事实和新闻作品角度,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判断原作者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如果“今日头条”所链接的是单纯的事实新闻而非新闻作品时,那么,本案就不会涉及著作权的相关问题的争议了。(二)深度链接的“复制”认定本案中,“今日头条”采取的深度链接的方式,只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指向被链网页的途径,把被链网站或网页的信息由其所在的服务器直接传送到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上,并进入用户的随机存储器(RAM),形成临时存储。而这种临时存储行为是基于计算机工作原理不可避免的,关于复制是指复制权是指通过各种复制技术制作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复制方式包括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这也就强调,复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即作品能够被再现,再现的载体必须是有形的,存在方式必须是固定的,同时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