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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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磐安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5月31日经县人民政府的十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今日磐安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县水务局局长卢海浪。问:为什么要制定《磐安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答:1、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需要。2、制定本《办法》是加强全县地下水资源管理,特别是规范城区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要。3、制定实施本《办法》是防止地下水位下降,防止地层沉降、裂缝和塌陷,保障地质安全的需要。4、制定实施本《办法》是加强污水排放处理,促进公平用水、合理用水的需要。问:我县城区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现状如何?答:根据2005年城区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的调查,我县城区利用地下水群体可分成三类:一是居民自用,共327口水井,多为深3-5米的手提井,按每口每月取水5吨计算,年取水总量约2万吨;二是经营服务业,主要是浴室、洗车等个体户,共19家,按每口每天取水10吨计算,年取水总量约7万吨;三是企业用水,按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数据,2005年城区企业取用自备水量为100万吨(包括文溪水、小山溪水和地下水)。问: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问:哪些情形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答:《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地下水的;(二)供水管网已覆盖集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地下水的;(三)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单位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四)开采矿泉水等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问:怎样办理地下水资源取水许可手续?答:第一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二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三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5个工作日)(一)决定批准的,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步:获得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第五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问:已经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当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如何办理?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经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补办取水许可手续。补办程序:第一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二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步:安装标准计量装置。第四步:核发取水许可证。问: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答:(一)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二)年取水量50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问:取用地下水资源是否应缴纳水资源费?标准怎样?答:(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区域,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二)按照浙价费(2004)209号文件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地下水:地下承压水1.2元/m3,地下非承压水0.4元/m3,取用地下水灌装桶、瓶装水的10元/m3。(2)、地表水:自来水制水企业0.08元/m3,自备取水0.1元/m3,贯流水0.02元/m3。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如何处罚?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问: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如何处罚?答: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