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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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质监机构设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专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七条【监督工作分工】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按照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由相应层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八条【监督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九条【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条【监督检查权限】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四)在施工现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单位及个人质量责任总体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委托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委托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