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各工程所暂行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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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各工程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2-27【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各工程所暂行组织规程第1条本规程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设第一至第六工程所(以下简称各工程所),掌理下列事项:一山坡地水土保持推广、治山防灾、植生及绿化美化等事项。二集水区野溪治理、农路、灌溉、产业道路及山坡地紧急防灾等工程事项。三山坡地清理规划及水土保持推广地区初期农业、畜牧经营辅导等事项。第3条各工程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第4条各工程所设总务室,掌理有关印信典守、文书收发缮校、档案管理、财物采购现金出纳保管、研究、管制考核、机要及综合业务事项。第5条各工程所之工作地区,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规定。第6条各工程所置所长,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第7条各工程所置秘书、技正、课长、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第8条各工程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9条各工程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10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第11条各工程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工程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备查。第12条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