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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汾市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县、市、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接入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临汾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市级网络监控中心、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市县两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接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远程监测,实现市、县两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第四条全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主管单位同意上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五条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六条市、县两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市煤炭工业局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县、矿三级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3、负责全市煤炭产量动态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4、负责核准煤矿生产能力;5、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第八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职责:1、受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全权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县、矿三级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负责接受省局、市局有关指令并下传各县煤炭工业局、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和有关煤矿;3、负责接收全市所属入网煤矿上传数据并上传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4、负责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5、负责对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接到当地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的报告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6、负责全市所属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7、负责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8、负责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及处理;9、负责煤矿产量数据库管理。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2、负责辖区内煤炭产量动态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3、负责监督煤矿企业按产量计划正常生产,对超生产许可证核准能力生产的煤矿按省、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其它处罚决定,待煤矿经整改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4、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核定上报工作。第十条县级网络监控调度室工作职责:1、负责实时监控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2、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3、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接到煤矿监控室报告的有关单位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4、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汇总;5、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对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6、负责辖区内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山西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考核合格后,持山西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二条培训考核工作,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第十三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申领、打印、初步审核、人员资料汇总、发放上岗资格证等工作。第十四条上岗资格证书的信息内容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上公示,防止假冒、顶替、伪造,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延期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第四章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统一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按照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应当安装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县两级监控调度室要设立监控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职责,配备监控终端、网络设备(防火墙、杀毒软件),每天24小时监控、定时存储和管理所属入网煤矿上传煤炭产量数据;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要设立监控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职责,确保产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每矿最少配备二台监控终端、网络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