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浙江地税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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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5日浙地税函【2009】7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企业工资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编辑推荐:作业成本管理方法实施的八大步骤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十大指标价值杀手:忽视成本将导致投资失败提醒: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注意这9点外贸企业上年的出口货物转内销的账务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