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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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学考试档案电子化管理是提高考试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管理、实现"科技办考"的有效途径。根据《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湖北省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管理,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湖北省自学考试考籍档案管理统一使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研制的《湖北省自学考试电子档案浏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浏览系统》)以及《湖北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第三条自学考试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信息、图像信息、成绩信息、考试笔迹卡及部分答题卡图像信息、毕业生信息和考生诚信信息等。第四条《办法》适用范围:全省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及从事自学考试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第五条全省自学考试考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各市(州)自考办应制定适应辖区档案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并对县(市、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自考办也应制定适应本县(市、区)考生档案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考试机构职责:(一)省自考办职责:贯彻执行全国考办及省考委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建设工作负责;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标准和规范;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负责验收、汇总信息,合成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负责全省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二)市(州)自考办职责:负责考生电子档案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实施办法;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工作检查;负责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验收、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三)县(市、区)自考办职责:负责考生电子档案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提供考生报名登记表、毕业证办理材料等资料;负责考生电子档案基本信息的验收、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各类原始材料的初审和管理。第七条主考学校职责:负责考生论文(实践)成绩信息合成及确认;根据考生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审查考生毕业资格。第八条信息管理责任人和信息管理员职责:各级自考办信息管理责任人应由自考办主要负责人担当,对考籍信息管理负总责;各级考办还要配备信息管理员,负责电子档案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章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和确认第九条报名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参照《湖北省自学考试操作规范》报名部分执行。第十条考试成绩的采集和确认理论课程成绩信息由省自考办负责采集。实践(论文)成绩由主考学校采集,并由省自考办统一合成制作自学考试电子档案成绩信息。考生可在县(市、区)自考办查询并确认成绩,也可以登陆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确认。如考生对当次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15天内,向县(市、区)自考办提出复核申请,并填写《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要求复核相关成绩。第十一条毕业生申报信息的采集和确认(一)考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毕业方向。一般考生应向档案所在地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由县(市、区)自考办组织采集并打印《毕业生申报信息确认表》(附表1),并由考生确认,自考办组织核对并签章。(二)考生核对毕业生申报信息若发现错误,可在《毕业生申报信息确认表》上更正并签字;县(市、区)自考办更改后,重新打印申报信息表交考生签字。申报信息表一经签字确认不得再更改,并装入毕业生档案袋内,复印件由县(市、区)自考办存档备查。(三)县(市、区)自考办检查、汇总申报信息,填写《申报信息交接表》(附表2),交接表和数据光盘由信息管理员和信息管理责任人签字后,按规定时间报市(州)自考办。(四)市(州)自考办检查、汇总申报信息,填写《申报信息交接表》,并将交接表和数据光盘由信息管理员和信息管理责任人签字,按规定时间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检查申报信息,办理交接手续。(五)毕业生申报信息采集办法由省自考办制定,县(市、区)自考办组织考生填报,市(州)自考办汇总后上报省自考办。(六)毕业生申报信息一经上报,一律不得更改。如确因县(市、区)自考办信息采集工作失误,导致错报、漏报的,由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信息管理责任人签字,经市(州)自考办信息管理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信息管理员审查核实,经信息管理责任人签字批准后更正处理。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采集和确认考生笔迹卡信息采集和确认按有关文件执行。第四章自学考试电子档案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自考电子档案管理执行三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严格信息交接,建立可靠的考生电子档案管理体系。第一级、普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