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必需设施”的认定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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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必需设施”的认定的中期报告反垄断法中的“必需设施”指的是某一企业拥有的关键性资源或设施,如果其他竞争对手无法或很难获得这些资源或设施,那么就会在市场上造成不公平竞争。例如,一个拥有独有铁路网络的企业如果不提供给其他竞争对手使用,那么其他企业在铁路货运上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竞争。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对必需设施的监管,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反垄断法中“必需设施”的认定的中期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以下几点认定标准:1.对于资源或设施,必需程度越高,认定的门槛越低。例如,在互联网领域,因为运行和使用相对容易,因此认定的门槛较高;而对于电力、铁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则认定的门槛较低。2.评估必需设施是否存在,必须综合考虑成本负担、完整性、替代品、技术能力等因素。如果必需设施的完整性、替代品、技术能力较好,则认定门槛较高。3.必需设施的使用是否有合理的商业原因。如果企业无法商业化的资源或设施对其他竞争者进行开放,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或者投资计划。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放必需设施不符合商业原则,就不需要开放。以上是《关于反垄断法中“必需设施”的认定的中期报告》的主要标准,这些标准随着反垄断法的发展还将不断完善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