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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第二条商务部是全国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部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含乙醇汽油)、柴油、煤油。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三)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油库建设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二)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年批发销售量在5万吨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经贸委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第八条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第九条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当地规划、国土、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论证后报省经贸委审定;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公共媒体上公告近期拟建成品油零售网点计划。(二)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建设管理(设计与施工、设备与设施、环境保护)、经营管理(营销管理、价格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场信用等符合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城区(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1.5公里。2、国道、省道及市、县(市)、乡(镇)道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5公里。有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另一侧加油站的距离不低于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3公里。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4、乡镇加油站的设置,年用油量3000吨以上的乡镇镇区内可设置1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1000—1500辆的乡镇镇区内可设置2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1500辆以上的乡镇镇区内可设置3个加油站。镇区内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小于1.5公里。第四章成品油经营申报程序第十一条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再由省经贸委统一向商务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