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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发〔1994〕45号签发人:孙廷喜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新税制运转以来,营业税政策在履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根据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结合10月份全省税政科长培训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纳税问题据了解,计算机软件开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要求,编制出专用的程序软件;另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自行开发研制出多行业通用的程序软件;其成果的转让方式也有两种:一是直接转让给用户;二是将技术母盘转让给生产者,由生产者再复制发行销售。对这类以转让技术为目的,以货物如软盘、磁带等作为技术成果载体的销售行为,我们意见,对纳税人以计算机软盘母盘转让技术给用户或生产者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就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以母盘复制软盘销售的,按有关规定纳税。二、关于对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该规定下发以后,对集邮公司是否属于邮政部门,即对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据调查,我省各级集邮公司皆属于邮电管理局的二级机构,专门从事集邮商品的销售业务。省、地、市、县集邮公司之间不存在集邮商品的调拨关系,他们只是通过各自的窗口零售集邮商品,取得的收入是各级邮政部门邮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此看来,我省的集邮公司完全是邮政部门,因而对其销售的集邮商品应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安置“四残”人员标准问题豫国税发(199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没有明确“四残”人员的认定标准。对此,我们意见,“四残”标准统一按豫民城字(1989)第36号通知的规定履行。四、关于旅游业营业税计税根据问题按照新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根据有两种,即《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其规定的扣除范围不分歧,我们意见,按《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五、关于邮政储蓄业务的计税根据问题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就其取得的利差收入、依“邮电通信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六、关于各种方式的点歌、婚烟广告收入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目前,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采用刊登或播映的方式,开展了点歌和征婚广告业务。关于对点歌业务和征婚广告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据向工商部门了解,点歌、征婚广告都属于广告的范畴。因而,对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各种方式的点歌收入和征婚广告收入统一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但对婚姻介绍所的婚姻介绍服务收入,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免征营业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发〔1995〕9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第二税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的第二条做以补充,请一并贯彻履行。第三条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历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的适用税目,按其经营项目确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按“文娱业”纳税,象棋、足球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按“文化体育业”纳税,股票、证券交易所收取的席位费,按“金融保险业”纳税,商品交易所收取的席位费按“服务业”纳税。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转发营业税问题通知抄送:省国税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印发打字:李钰校正:杨奇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5〕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融资租赁纳税问题《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二、关于集邮商品纳税问题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概征收营业税。三、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历保证金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