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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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低保工作质量、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5号)、《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毕节地区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方案》(毕署办通〔2009〕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按标施保、分户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一)县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2.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农村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农村低保工作;3.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及时核拨低保资金,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和报批工作;5.负责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6.负责农村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7.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和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负责乡(镇)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工作;8.受理群众有关农村低保政策咨询与低保信访接访及投诉的查处工作;9.做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二)县财政部门及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1.按照比例落实县级配套的农村低保资金;2.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划拨到乡(镇);3.指导乡(镇)财政所建好农村低保资金专户;4.对乡(镇)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按照每名低保对象每年不低于5元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主要职责1.督促乡(镇)信用社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上存折(卡)发放兑现给低保对象;2.统筹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3.督促乡(镇)信用社及时为丢失或损坏存折(卡)的低保对象补办存折(卡);4.对还未建立信用社的乡(镇)及时建立,并指导信用社开展好农村低保业务工作。(四)县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1.及时为符合条件享受低保待遇的无户籍群众落户或出具户籍证明;2.对本辖区内低保对象的户籍进行规范化管理。(五)县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1.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抽样审计;2.监察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六)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1.建立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明确村级低保工作专职协管人员;2.做好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3.负责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4.做好乡(镇)第二、三榜公示,指导和监督村级做好“民主评困”和“三榜公示”工作,确保农村低保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5.负责对申请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查情况的审核和上报工作;6.负责农村低保资金及有关凭证的填写和发放工作;7.帮助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无户籍人员到乡(镇)派出所落户、办理户籍证明;8.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农村低保情况和数据。9.做好农村低保信访接待及信访案件查处工作;10.管好、用好低保资金,配合信用社做好社会化发放工作。(七)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指导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2.按规定做好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农户的入户调查工作,规范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按规定召开“民主评困”会议,形成调查评议意见;3.按规定将“民主评困”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县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分别进行三榜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4.根据评议及张榜公布结果,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5.负责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6.组织和督促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使其尽快脱贫致富;7.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8.做好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和咨询;9.做好农村低保信访接待工作。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主要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地划拨,县级按规定的比例筹集。县民政部门提出保障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