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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实施管理5.1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备部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考核。5.2各工艺车间需要变更联锁保护系统时(包括:联锁程序的变更、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见附表一)。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生产部负责人审核,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设备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检维修中心自控部组织实施。工艺车间、检维修中心自控部、生产部、设备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5.3在生产期间,联锁保护系统不允许停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用时,必须报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见附表四),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检维修中心自控部执票作业。检维修中心自控部、工艺车间、生产部、设备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5.4工艺或仪表原因需要临时停用联锁保护系统时,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见附表二),制定防范措施,经工艺车间和检维修中心自控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夜间或节假日可以由车间值班长代签),由检维修中心自控部组织实施。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在72小时内恢复,双方作好备案。5.5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和长期停用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设备部、工艺车间、检维修中心自控部等相关单位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见附表三)后,方可投入使用。5.6由于设计原因、工艺生产技术方案变更,经专题会议讨论确认没有必要投用的联锁保护系统,可以办理取消手续,填写《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并在审批单中联锁保护回路停用时间栏填写“永久摘除”字样,将该联锁保护系统从台帐档案中删除,只做历史性记录。5.7在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前,必须由生产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解除联锁作业必须2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故障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经两人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5.8联锁保护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员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5.9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向检维修中心自控部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检维修中心自控部组织实施。5.10联锁保护系统检测仪表、执行器和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联锁标记。仪表盘、辅助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开关须设防护罩。5.11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5.12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联锁保护系统用仪表使用年限如下:一次检测元件(探头、液位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等)为8年。直流电源装置、联锁接点的继电器为8年。电磁阀、前置放大器为8年。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二次仪表为10年。系统电源保险丝原则上二个检修周期必须更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