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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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防止工程施工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二、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泉州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的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工程的动态管理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及相关动态管理信息应当在项目开工和相关动态信息发生时由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即时录入。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附件1),对所承建、承监的工程实行定期的自查自纠,企业对自查自纠的实施情况负责。五、责任人在下列情况必须到位,分别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理人员职责:(一)重要(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二)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三)危险性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项目总监应按本细则规定核查项目施工管理的自查自纠情况,并督促改正。六、责任人必须在定期的自查自纠及日常的工程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中及时发现并改正下列问题:(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七、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一)在施工过程和验收监督时,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等;(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等;(三)总监及监理人员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等。八、动态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验收时的到位及履责情况;(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三)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四)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消除、通病防治等。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给相关责任人记分标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记分违规事实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其中至少l名为监督组负责人。各级监督机构监督小组在监督交底、结构和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抽查时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执法检查、各类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属于动态监管,检查中如发现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责成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如实录入并按办法规定处理。十、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动态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每个工程项目动态监督抽查频率不少于四次。抽查时,监督小组按规定填写《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复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较严重的,除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记分管理外,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监督抽查记分、记分审批、记分告知、记分录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监督抽查记分。监督抽查发现项目责任人存在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时,应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3),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违规实施不得重复记分。(二)记分审批。《告知单》经审查后,报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三)记分告知。《告知单》经审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责任人签收,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核实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记分的,书面意见应归档保存。(四)记分录入。确认记分后,监督机构应记录责任人记分情况并填写《责任人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见附件5),并将信息登录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http://www.fjgczl.com)“动态监管系统”中的“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动态监督过程的资料应作为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十一、各级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动态监督抽查情况,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十二、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记分卡管理制度。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交底时分别向受监督工程发放《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由项目责任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在建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责任人接到《告知单》,对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