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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收稿日期:2000—08—03作者简介:魏成春(1962—),男,黑龙江鸡西人,现为鸡西大学社会科学系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辞采学、修辞学、写作学。法律文书制作亟待解决的问题魏成春1臧庆玲2(1.鸡西大学社科系,黑龙江鸡西1581000。2.泰来县司法局,黑龙江泰来162400)摘要:目前,在法律文书的实际制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措施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关键词: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中图分类号:DF8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0)05—0061—02法律文书是公检法等机关和当事人常用的文书。它的特点之一是格式规范。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印发有关法律文书的格式,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然而,在法律文书的实际制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现列举几种,并提出一些粗浅的解决办法,以求教于有关专家。1.个别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与内容不统一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撤销案件报告”等,名为“报告”,实为“请示”;检察机关内部使用的“立案请示报告”,其实也只是“请示”,而根本不是什么“报告”。这些法律文书,都犯了“请示、报告不分”或“请示、报告混用”的毛病。首先,从定义上看:“立案报告,是公安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时,向上级领导请示审批立案的文书。”〔1〕“破案报告,是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方案,对犯罪分子和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取得确实证据,应当破案时,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法律文书。”〔2〕“撤销案件报告,是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报请上级领导审查批准撤销案件的报告。”〔3〕“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对依法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材料,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向院领导请示批准立案的文书,称作立案请示报告。”这里,强调的都是“向上级领导请示审批”或“报请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等,符合请示的定义。《现代实用法律文书写作》在介绍破案报告的性质时说:“破案报告属于请示性质的上行文。”以此类推,上述几种法律文书亦均“属于请示性质的上行文”。其次,从请示和报告的区别上看:大家知道,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不需要指示,而请示则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需要指示;报告可以事前行文,可以事中行文,也可以事后行文,而请示则只能事前行文;报告结尾的习惯用语是“特此报告”等,而请示结尾的习惯用语则是“妥否,请批示”等。上述几种法律文书,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需要指示,只能事前行文,结尾的习惯用语又是“妥否,请指示”等,显然是请示而不是报告。为此,我们建议,应参照通用公文的做法,将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撤销案件报告”等,分别改称为“立案请示”、“破案请示”、“撤销案件请示”,而将检察机关内部使用的“立案请示报告”的“报告”二字删掉。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法律文书的制作参照通用公文的做法是否妥当?我们认为:第一,无论是法律文书,还是通用公文,它们都属于“公务文书”,完全可以互相“参照”,并应尽可能地使它们“统一”起来。这是合理的。第二,据我们所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规定》,“依照”了“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回答有关编号的问题时说:“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可见,法律文书的制作参照通用公文的做法,这又是合法的。2.编号中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与年度的顺序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存在这种“不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编号内容及其顺序为: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顺序号。”这是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在前,年度居中;而公安部1989年颁布的《预审文书格式》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编号的顺序却是年度在前,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居中。二是在同一机关或在同一类机关中也存在这种“不统一”。法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