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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清单证据一、原告的出生证明。证明:1、原告出生于2006年5月31日,现年6岁;2、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任春霞,3、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受伤的事实以及该事故认定被告蔡林玉驾使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证据三、三份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的医疗诊断说明及处理意见,以及原告的主治医生建议原告到武汉协和医院进一步治疗的的诊断证明。证据四、住院费专用票据1张、门诊收费票据9张、处方单据、入院证、出院证、病历以及用药明细单。证明:1、收费票据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治疗花费医药费等16434.21元(包括原告垫付的7000元);2、入院证和出院证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为54天;3、出院证证明原告出院后全休三个月,继续治疗,须专人陪护,即原告出院后人需要护理三个月。4、处方单据证明原告出院后按照医嘱要求仍在进行治疗的证明;5、用药明细及病历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五、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浉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原告住院期间有两人护理的证明、护理人的身份证明。证明:1、原告的父母为非农业户口,那么原告的户口也为非农业户口,计算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市居民计算、2、由于原告年龄较小,原告受伤期间需要两人护理的医嘱。证据六、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和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十级伤残的事实以及原告为鉴定支出的鉴定费为500元。该鉴定书也是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七、原告到武汉治疗花费的住宿费收据2张和伙食费用发票11张。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期间,遵循医嘱到湖北协和医院检查治疗,原告的母亲及其护理人员为护理照顾原告而支出住宿费600元,伙食费843元。证据八、两份保单以及被告的驾驶证行车证。证明:1、被告驾驶的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根据《道交法》76条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九、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就医期间,其监护人及其护理人员为原告治疗所花费的交通费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