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9页第PAGE\*MERGEFORMAT1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9页全省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征文新法修订后执行程序的设计作者:尹玉海李忠炜单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法修订后执行程序的设计引文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即规范化。要实现执行的规范化,首要的就是强化程序意识,提倡程序正义。只有依法执行,才是公正执行。否则,即便是“债权得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亦会受损。执行程序公正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中止、终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贯彻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把结果公正视为执行公正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突出地表现在对执结率的过份追求上。然而,多年的执行实践,深显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民事执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在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程序正义、执行穷尽、强制在先、执行公开等新的执行理念。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民诉法的修改,强化了执行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就操作程序如何设定,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并不完善,或较为原则,实务当中难以操作,例如,物权法规定了债权到期后,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但如何操作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亦无程序上的规范。又如,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但怎样对待案外人异议,是立案实体审,还是执行机构程序审,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造成实务当中的模糊认识。在民诉法实施意见或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笔者试图从实务角度出发,对新法修订后执行程序的设计谈点粗浅的看法,用以抛砖引玉,不到之处,敬请同仁斧正。一、当事人异议的程序设计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执行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实施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对此,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因法律对有关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显得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专门规定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制度,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强制执行理论上所说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这一规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民诉法不能也不可能对异议之诉的操作程序作出详尽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操作还需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笔者认为,下列问题,在该条的程序设计中应引起重视。1、当事人异议的提起时间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异议之诉的提起时间本条没有规定,一般来讲,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考虑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执行程序本身的效率和效益,尽量防止因程序设计过于复杂,影响执行效率,扩大执行成本。效率是执行程序的首选,从这个角度出发,对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间应该予以界定,对此,理论和实务界观点基本相同,就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但笔者认为,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间应当规定的更为严格,因为(1)、除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知悉外,其余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是直接感知的,如果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确已损害其合法权益,一般来讲,当即可向执行员提出,此时执行人员只要做必要的解释或释明工作即可在短时间形成正式的异议提交法院,本身也无需更多的时间。缩短异议时间,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借异议之诉拖延时间,体现了执行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2)执行措施的采取,执行行为的发生是按程序设定一环接一环的,前一程序和后一程序是有机相连的。如果认同当事人随意拖延异议期,那些紧密相连的执行程序会脱节甚至会影响整个执行程序。(3)民诉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期限都做了严格的限制,除评估、拍卖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限外,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异议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