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民事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初探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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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初探李立峰在执行实践中,一些法官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在实践中操作不一。有的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直接将案件报结;有的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时,再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笔者认为,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较少,各法院一般囿于以往的做法。因此,有必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规范执行行为有所帮助。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的情况下,同意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的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将执行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终结本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终结,也是一种合法的结案方式;二是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要两种文书同时具备;三是裁定书应写明已执行的数额和尚未满足的数额,并注明恢复执行的条件,告知权利人在将来可以再次提起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进行充分的财产调查。终结本次程序主要是针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言,为解决结案问题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其前提是要经过充分的财产调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途径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申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接受案件后,根据案件实际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或者有设定抵押、被保全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当及时查明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一般对被执行人较为了解。执行法官应当调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利因素,找到案件执行的突破口。执行法官接受案件后,根据案件实际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具体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应记入笔录,及时实施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三是执行法官调查。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应依法、主动行使调查权,需要进行大量的财产调查。在财产调查中,要善于把握执行时机,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控制财产。在执行中,针对被执行人主体的不同,也要采取不同的财产调查措施。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等信息,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提出申请,查询自然人的到期债权、股权、股票、保险、知识产权、养老金和退休金等财产信息;针对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应当集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交易记录、车辆、房地产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信息,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提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的规定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又规定了不少新类型的强制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的,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和经营的住所、居所、经营场所等实施搜查;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执行法官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3.对有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或者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经人民法院警示,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在新闻媒体公布债务人名录;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6.对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无偿接受财产等符合法定追加条件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追加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系被撤销的事业单位,执行法官应从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登记情况,或者从其上级主管部门查询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日常经费来源等情况。事业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还应查询其财产处理和接收情况;8.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