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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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41页第PAGE\*MERGEFORMAT4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1页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和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履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本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精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概履行25%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如果曾经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估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曾经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准绳的,也能够继续履行。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年的?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正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之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和不纳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而,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某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纳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和以该资金发生的收入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