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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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古祖雪摘要:国际法是以体系的形式存在与发展的。构成这个体系的国际法规范,具有不同形态,分属众多部门,归于若干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法规范的三种体系结构,即形态结构、部门结构和板块结构。对这些结构进行分析,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国际法存在与发展的特点,认识国际法规范间协调的规律,从而提供国际法体系结构有序化的理论支持。关键词:国际法;法律规范;体系结构Abstract:Internationallawexistsanddevelopsintheformofsystem.Thenormsofinternationallaw,whichformulatethesystem,takedifferentforms,belongtovariousbranches,andpertaintomanyplates,hencethreesystematicstructuresofinternationallaw,i.e.morpho-structure,branch-structure,andplate-structure.Theanalysisofsuchstructuresisveryusefultorecognizethefeatureoftheexistenceand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andtolearnthelawoftheharmoniesamongthenormsofinternationallaw,andtherebyprovidestheoreticalsupportfortheorderingofthesystematicstructureofinternationallaw.KeyWords:InternationalLaw;NormofLaw;SystematicStructure凯尔森说:“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1](P1110)国内法是这样,国际法亦然。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以来,国际法经过三个多世纪的演变和扩展,已形成一个区别于国内法的庞大法律体系。构成这个体系的国际法规范,作为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国际法主体的具体行为规则,具有不同的形态,分属众多的部门,归于若干的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法规范的三种体系结构,即形态结构、部门结构和板块结构。对这些结构进行分析,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国际法存在与发展的特点,认识国际法规范之间协调的规律,从而为国际法体系的结构有序化提供理论支持。一、国际法规范的形态结构国际法是由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根据规范的性质与特点,可以将多种多样的国际法规范划分为不同的形态。每一种规范形态的分类,事实上都构成了国际法规范之间的一种“形态”结构。1.条约规范与习惯规范国际法规范依国家同意而产生,条约与习惯作为国家意思表示的两种不同方式,成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缘此,国际法规范可以区分为习惯规范和条约规范两种规范形态。前者是指通过国际习惯而成立的国际法,即以习惯为形式确立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规则,因此被称为习惯国际法;后者是指通过国际条约而成立的国际法,即以条约为形式确立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规则,因此被称为条约国际法。二者作为构成国际法体系的两种规范形态,相互区别,彼此联系,形成了国际法体系的一种规范形态结构——“渊源”结构。首先,与条约规范相比,习惯规范是国际法体系最古老的规范形态。所有社会在出现成文法之前便已有习惯法。国际社会亦然。在条约规范成为国际法的规范形态之前,习惯规范早已是国际法的规范形态。因此,在历史上,条约规范是国际法的第二个规范形态。它不仅产生在习惯规范之后,而且其效力也是“以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这个国际习惯法规则为依据的”[1](P119)。其次,条约规范与习惯规范在效力上是彼此平等的。国际社会不存在集中的具有等级结构的立法体制,习惯规范和条约规范都是基于国家同意而产生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习惯规范与条约规范之间的区分,只是当事方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二者并无效力高低之分,都是独立的国际法规范形态。习惯规范可能从条约规范演变而来,但并不依赖条约的宣示;条约规范可能是对习惯规范的编纂,但并不一定受既存习惯规范的制约。再次,条约规范与习惯规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习惯规范在通过条约的编纂后,可以发展为条约规范;条约规范在通过各国不断实践并获得公认后,可以转化为习惯规范。从习惯规范发展为条约规范,可以实现规范的精确化和具体化,但并不使习惯规范丧失效力,一个国家不能以未参加或退出某一条约为由而规避包含于该条约中的习惯规范的约束。因为正如国际法院在“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将习惯规范纳入条约法,并没有使习惯规范失去其与条约规范有别的适用性,即使习惯规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