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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3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1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3.2电子商务法律制度3.2.2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概况3.2.3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3.3数据电文3作用3.3.2数据电文的功能等价条件2证据效力在法律程序中,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情: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E-mail:jrsy@jrsy.com.cn)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h-ymz@online.sh.cn)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在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案例二: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手机短信符合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3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之间的差异3.4.2电子签名的效力2电子签名的使用效果3电子签名使用人的义务实例:2005年4月3日凌晨《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后,著名地产商潘石屹在书生电子印章中心轻轻按动鼠标,将其出版的刊物《向山磕头的人》数字版权授权给书生公司。2005年4月3日瑞星公司在与SOHO中国的《瑞星杀毒软件中小企业版销售合同》上,也盖上了电子印章,由此成了第一家进行电子签名的企业。3.5.1电子认证概述2作用(2)以认证主体来分3.5.2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3.设立条件4设立程序3.5.3认证机构的证书业务规范3.5.4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2、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垃圾邮件终于有了定义;电子邮件服务将实行市场准入;不能匿名发送邮件;违规邮件运营者最高罚三万;而随着“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的成立,遭遇垃圾邮件干扰多年的中国网民,终于投诉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