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素——分居问题的法律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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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平台、专题型法律导航系统官网:HYPERLINK"http://www.llgarden.com"www.llgarden.comPAGE\*MERGEFORMAT3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素——分居问题的法律指引19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客观现象,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故离婚诉讼一方以此作为离婚原因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同时这种分居还应是不间断、连续的分居。200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十五条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说明]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20、第二十条是对夫妻感情已破裂酌定情形的规定。在《婚姻法》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前半部分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三年的规定已经与《婚姻法》第32条关于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的规定有抵触,虽然该司法解释未被明文废止,但按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司法解释的该部分规定不应再继续适用。但该条文的后半部分情形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均未作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多次起诉离婚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判决不准许离婚后的分居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有利于合理解决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