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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1、为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2、行政执法投诉范围:⑴认为市档案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不适当的;⑵认为市档案局内设机构违反职责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以及不按规定作为的;⑶认为市档案局所属机构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3、凡已经过复议或诉讼的,对复议或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4、行政执法投诉范围的⑵、⑶,由局业务指导股处受理和调查,经局领导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通知有关部门执行。5、接待投诉人,应当热情、认真、负责,不得刁难、搪塞或推诿。与投诉的交谈或电话内容要规范记录,书、状、信件要登记有序,整理入卷。6、受理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投诉案件,经局领导批示后,由业务指导股按批示意见,对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7、对于紧急投诉,应遵循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按照程序予以受理。8、承办部门要根据业务指导股的处理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业务指导股。9、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负责投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10、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如果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承办部门应报业务指导股批准延迟,但不得超过三日。11、对属于复议案件的投诉,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