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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董事会第六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沟通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包括机构、个人;(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媒介;(四)其他相关机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1(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和内容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引的相关规定原则,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三)诚实守信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的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2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