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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三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3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4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5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1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3套: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4无障碍通路: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5绿地: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住宅基本要求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许可原则1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2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相邻关系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道路交通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环境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5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16米以上、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以下简称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上(包括悬挑部分)和地下部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建筑主体的悬挑部分的进深不得超过退让距离的二分之一,且悬挑高度不得小于4.5米;(二)高度不超过6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4层不超过9层),平行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垂直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四)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9层不超过17层),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五)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不足16米、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对退让距离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以及其他房屋建筑的退让距离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套内空间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