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内监督条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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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内监督条例问题研究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完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解决党内矛盾,防止权力腐败,促进党的肌体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都将发挥重要的保证作用。为了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作以下浅析。一、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目前党内监督仍然是党的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党内监督的形势依然很严峻。主要表现在:第一,党内监督重点不够突出,核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核心问题是对党内权力的有效制约。但就目前情况看,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仍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监督难”的问题异常突出。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本位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大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重要人事任免上独断专行;有的大搞以权谋私,走上腐化随落的道路。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腐败现象仍呈蔓延的态势,反腐败“治标”的任务相当艰巨,反腐败斗争形势相当严峻。第二,党内监督缺乏整体功能,各种监督力量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是党员的监督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由于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不畅,对重大决策等缺少相应的监督渠道,对党内候选人的情况缺乏了解,难以真正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党员监督的不到位,反映出监督主客体关系的不顺;二是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党的代表大会是最具监督力量的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然而在当今党内决策快节奏的情况下召开的间隔时间较长,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三是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功效没有充公发挥出来。由于以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代替党委的现象比较普遍,就无法充分发挥党委会的监督作用;四是党的纪检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具有监督等职能,其作用发挥得如何,对党内监督的效果至关重要。但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其工作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势必影响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党内监督意识仍然比较淡漠。目前党内监督意识淡漠表现在监督主体上,一是好人主义盛行忽视监督;二是对监督的外部环境缺乏信心不愿监督;三是对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工作缺乏研究不善于监督。表现在监督客体上,有的领导干部将上级的监督看作对自己不信任,将同级的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将下级的监督看作是吹毛求疵。有的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抵制党内监督,甚至搞打击报复。有的党员干部本位主义、利己主义思想作怪,排斥监督,甚至庇护不法行为,公然干扰组织监督。第四,党内监督法规不健全。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法规也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可靠保证。目前,党内监督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一是缺少高度权威的、统管全局的监督条例,影响了全党监督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轨道;二是没有建立起相互配套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缺少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三是缺少保障机制,对勇于开展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缺少保护措施和激励机制,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缺少可拱操作的惩戒标准。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确保党内监督的有效对策(一)改革现行党内监督领导体制,保证党内监督的成效性要健全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的党内监督机制,必须首先建立全新的党内监督纵向化领导新体制,确立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威地位,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提供制度保证。我国现行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下暴露的工作关系不顺、运作方式不灵、职与权不符、监督机构缺少独立性与权威性,意味着已不适合于党内监督的实际。建立纵向化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消除上述弊端。在垂直式的领导体制下,一是作为党内最高监督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第一书记应进入中央政治局常委。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中央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凡属中纪委重大工作事宜均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总书记代表政治局常委集体,负责对日常工作的指导。这种领导体制的设置,与列宁晚年“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的设想是基本吻合的。二是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实行直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并对其负责的体制,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地方和部门纪委如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有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纪委的领导干部不兼任所在地或部门的任何职务,但有权参加地方或部门的任何会议,查阅有关的文件。对纪委作出的决定,同级党委无权改变,如有异议,最终可提交上一级纪检机关或党代表会议裁决。同时,对派出机构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