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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工资管理规定(暂行)制度文件编号本制度编写部门:制度审核人:签署:生效日期:发放部门: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体系,达到激励员工爱岗敬业的目的,促进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工资体系的原则:按岗定薪、按绩取酬。第二章工资组成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全员计件工资。第四条每年公司的全员计件工资总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批准核定的总额。第五条工资总额的增长由董事会根据企业效益状况研究确定。第六条本规定所述工资均为税前标准。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支付,本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统一纳税。第三章选厂员工工资第七条公司选厂员工工资根据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按月进行核算。第八条由选厂厂级班子按照讨论确定的厂内不同岗位工资系数,分别对选厂产量工资、节约成本、提高回收率的奖罚工资的发放和扣减根据每个工人的表现决定分配。所有的工资必须当月全部分配。第四章管理部门员工工资第九条管理部门员工每月工资以三个选厂加权平均数的95%为基数乘以岗位工资系数,即工资=三个选厂加权平均工资数╳95%╳岗位工资系数。第十条按照各岗位的工作性质确定岗位工资系数,工资系数的确定由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和三个选厂共同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确定,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公司总经理颁布执行。第十一条公司根据确定的定岗定编人数和不同部门综合岗位工资系数,每月将总的工资分配总额下达给每个管理部门,部门领导班子参考岗位工资系数,根据每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态和工作成绩决定分配,增减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岗位工资系数的5%,所有增减的工资必须当月全部分配。第十二条公司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按确定的岗位工资系数分配和计发工资。第十三条公司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系数由总经理确定后报董事会通过或董事长审批,工资系数将随着工作岗位、职务变动及每年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第十四条计件工资基数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市场水平及考核等,决定公司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计件工资基数是否上涨和上涨幅度,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董事会每年确定的工资总额提出初步方案、公司工会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第七章工资的发放办法及全员计件岗位工资系数第十五条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每月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共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统一安排发放。第十六条全员计件岗位工资系数见附表。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董事长审批。具体实施日期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