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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为加强汽车运输生产经营的管理,保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结合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凡属“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的营运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条例。一、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中心成立生产经营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客运的副主任担任,组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二、生产经营管理⒈各车辆的牌照、道路运输证(含客车营运证、线路标志牌、上岗证、乘务员证、操作证)、进站证(包括遗失或毁坏)必须由生产经营小组统一办理、保管、发放。⒉各车辆必须根据省、市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经营的客运班线运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客运班线。⒊各车辆要做到合法经营,手续齐全,服从站场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遵守各站场管理规定,统一售票,按班发车,统一结算。不能拉客、抢客,不能半路“卖猪仔”,积极参与包车业务,接受运价和运行管理。⒋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车辆的报废、更新必须由经营小组鉴定、批准。⒌熟悉客运业务,遵守运输纪律,着眼于旅客,立足于服务,做到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职业道德,奉公守法,端正行风,不刁难和敲诈旅客。⒍站场要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旅客至上”的服务宗旨。实行“五心”标准:对待旅客诚心,解答问题耐心,帮助旅客热心,照顾旅客细心,接受意见虚心。⒎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令、结合生产发展,客源变化,调整运输网点,开辟线路,制定营运规划,组织运输生产,组织节假日包车,确保各项指标的实施和完成。⒏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客运生产平衡会议,全面了解客源流动,收集市场信息,作出每个时期的生产计划,配合中心其它部门完成各项工作,尽力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检查监督各站点,执行中心的各项措施。⒐对违反以上规定,私自作主,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损害中心声誉和企业利益者,中心有权停止其经营资格并处罚。⒑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二000年十月一日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二、凡属“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户的营运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三、中心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守纪律”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主任担任,组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领导小组是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五、基础管理。⒈中心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分析、总结中心安全生产状况,布置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及时开会、处理,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⒉中心要坚持周五安全学习活动,组织驾驶员、乘务员和其他人员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解剖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将安全学习的内容和参加人员做好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⒊分期分批对安全员、驾驶员、乘务员、安检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⒋根据上级的要求,并结合中心的生产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⒌加强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对营运车辆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营运车辆的20%;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并有计划地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制度和安技术情况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⒍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档案。⑴基础资料管理档案,行车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记录。⑵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安全行车累计里程(按月、季、年度累计)和遵章守纪及奖惩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⒎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制度,中心全体管理人员轮值,掌握运行车辆或驻点车辆的动态,应急处理所发生意外和行车管理,并填写安全日志。⒏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不瞒报、漏报,对重大以上行车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⒐不定期督促、检查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建立健全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台账、资料。六、驾驶员管理。⒈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抓好驾驶员安全行车可靠性鉴定,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