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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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1.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及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2.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且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主管药(中药)师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2.参与过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3.参与过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1项以上。4.参与过国家药典及局颁、部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药品质量标准的提高,或承担审核过六、八、九、十类新药质量标准。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能独立完成2项以上工作。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工作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所取得的有价值经验在同行中推广应用。(二)在药品经营中从事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服务。2.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综合性文章。3.参加并协助企业完成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熟悉企业GSP核心技术。4.参与编写过省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等工作。5.直接参加过药品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6.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专家公认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2.参与过国家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3.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其发挥的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4.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5.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1项以上。6.参与并协助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认证,并熟悉企业或相关部门的GMP或GAP核心技术。7.直接参加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1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能解决技术难题。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