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莫忘行人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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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www.djfk.cc"违章查询HYPERLINK"http://www.djfk.cc"http://www.djfk.cc道路施工莫忘行人安全在我国许多地方,人们把搭桥修路誉为积德行善之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一些与此不符的事发生。据报载,一骑女青年夜晚在躲让一辆公交车时,不慎驶入路边正在施工的大坑中,被积水呛死。原因是事故发生地周围看不到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过路行人很难发现这个陷阱。近年来,因道路施工现场警示标志不清、施工废料处理不善而危害行人安全的事件屡见报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此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者家属不知该由哪个单位承担责任,是市政管理部门?还是交通管理部门?或是施工单位?对此,人们的意见很大。随着道路建设里程的增多,特别是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的不断改造和完善,保安全、保畅通的任务十分繁重。但是,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伍成分复杂,建设单位的资质也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较多隐患。人们形象地比喻说,遍布全国各地的道路施工工地,正在成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杀手”。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涉及道路路面的施工现场,必须用挡板或围墙围好,或摆放“雪糕桶”、栏杆,并设立明显的交通安全警示牌等。可有的施工单位由于缺乏安全意识,甚至不经国土、城管、交管等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开工。人们呼吁,有关政府部门在对涉及道路路面的工程进行招标时,应将施工安全措施列为参与招标的条件之一这样的呼声很快得到回应。今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要求,凡是由施工企业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事故损失,将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该企业还将被列入公路建设领域的“黑名单”。目前,我们正在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因此,道路改造也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那些积德行善的道路施工企业,在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的同时,也应把行人的安全纳入管理体系,不管有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都应该遵循一个原则:道路施工莫忘行人安全。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这是一项在生产过程中,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理论上讲,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生产经营活动场所都存在危险因素,只是有的相对小一点,有的比较严重。只有比较严重的危险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论在所有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方面安全警示过多,没有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因此,法律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讲的较大危险因素,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危险性也不同,具体什么样的危险因素属于较大危险因素,什么样的危险因素是一般危险因素,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警示必须明显,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作用是警示,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随意设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对于安全警示的设置,包括颜色等,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