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研究制定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的操作人员;(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条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蝗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第三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评审。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第四条对商品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第五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第六条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第七条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第八条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