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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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61122【实施日期】19961122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保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体育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管理。第三条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任务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培育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自觉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章名】第二章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第七条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五)体育集资、赞助、中介服务、广告;(六)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或者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工作中因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第八条申请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三)有符合治安、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救护要求的适当场所;(四)场地、器材应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五)对从业人员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经营项目,需有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体育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体育市场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体育市场经营场所;(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四)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各类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五)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独立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核发专业岗位证书;(七)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对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发放许可证并实行验证制度。临时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一次性审批。《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体育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对体育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出示执法检查证件。第十一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和《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章名】第三章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管理第十二条申请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有与参加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租用他人场地、设施的,还应持有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向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场所所在地的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经营者的资格及活动实施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批准。第十四条在本省境内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举办该项活动的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五条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