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论文水污染及其防治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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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论文水污染及其防治论文新《水污染防治法》评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2008年2月28日,我国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力度,从而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水环境安全。关键词:水资源;修订;保护一、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情况水污染防治法的两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原水污染防治法7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原法由7章46条修订为7章62条;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其内容因增补而更加丰富,结构因调整而更趋完整,制度因创新而更符合实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重大进展。二、新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进展(一)更加突出强调饮用水安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显示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在这一章中,首先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主要体现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体现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完善了政府的责任机制方面所做出的新成就。(三)增加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专设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二是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三是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四是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此次修订专门设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足以体现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四)强化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1.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2.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新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罚款方面的一个亮点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没有上限。3.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新法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尤其加大了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5.让排污者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为了有利于解决水污染民事纠纷,为民事纠纷提供有效的证据,新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五)公众参与保障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一是赋予公众检举权。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二是对违法者公开曝光。第十九条规定,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下级行政区予以公布,各级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予以公布。三是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四是公益诉讼初露端倪,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水污染受害人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