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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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计划申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经贸类展会项目;鼓励现有展会做大做强,引导展会走联合办展之路,使之迅速发展壮大。第三条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条件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或重点支持展会的培育、补贴或奖励。(二)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第五条本地展览项目培育、补贴的对象和标准(一)培育、补贴对象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经贸专业展览项目。补贴条件和原则为:1.有郑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5.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6.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在补贴范围。7.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二)补贴标准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前3届,按实际销售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现有展会6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特装折合成标展),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4.以上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三)补贴方向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第六条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用于鼓励大型流动性展会在我市连续举办的奖励。对象和标准为:(一)申办费或补贴1.支付对象:由市政府申办、联办,举办方自办,需举办地政府予以补贴的,规模大、规格高、影响力强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展览项目的主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2.申办费或补贴标准申办费标准:依主办方要求,根据展会惯例并参考其他城市申办标准,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确定的额度。补贴标准:根据展会形式及主办方要求,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确定的标准。(二)奖励1.支付对象: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办费和申办补贴的流动性展会主办方。2.奖励标准: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期间有中断的,不连续计算年数(届数),自下一次回到我市起,重新按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计算。第七条用于展览项目引进奖励的对象和标准为(一)奖励对象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