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论文渎职犯罪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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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论文渎职犯罪论文: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调研[摘要]针对基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案发部门集中,犯罪主体集中,以及涉嫌生态及能源资源的特点,笔者通过调研,分析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调研2005年至2009年,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8件8人。其中,玩忽职守案件7件7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1人。为此,笔者对钦北区检察院近年来立查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就其发案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一、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案发部门集中。在立查的8件8人中,属于林业系统的案件3件3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37.5%;属于国土资源系统的案件2件2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25%;属于行政政法系统的案件3件3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37.5%。(二)犯罪主体以站所负责人为主。一是部门领导涉案率高。上述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8件8人中,有6人是部门领导,占立案总人数的75%。二是涉案罪名以玩忽职守罪为主。在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8人中,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的有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7.5%,涉嫌滥用职权罪案的有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2.5%。(三)涉嫌生态及资源方面的犯罪比较突出。在立查的8件8人中,涉嫌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的案件4件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0%;涉嫌能源资源犯罪的案件2件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5%。(四)行政执法活动中因不作为而涉嫌犯罪的案件居多。在立查的8件渎职犯罪案件中,有7件是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过程中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引发犯罪,占87.5%。二、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一)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马虎草率,因而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那蒙派出所原副所长李某某玩忽职守案,2005年9月6日,该所传唤一名涉嫌吸毒人员黄某某回派出所进行盘问,李某某是当天的值班领导,盘问结束后将其放在该所的留置室内留置,并安排一名治安员负责看守,然后李某某回宿舍休息,接着涉嫌吸毒人员黄某某趁该治安员离岗无人看守时,利用留置室内的被单绑在窗柱上上吊自杀身亡。该案就是由于李某某作为该所的值班领导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二)麻痹大意,侥幸心态。由于对工作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忽大意,对其在职务上的过失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因麻痹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产生侥幸心理,所以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钦北区长滩镇林业站原站长张某某玩忽职守案,2007年11月初,张某某为木材老板黄某某办理长滩镇古勉村“麓米勒”岭责任山的松木的《林木采伐证》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其本人或派本林业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伐前、伐中,伐后,前往黄某某的采伐区去进行检查、监督、验收,以至造成黄某某滥伐林木86.9立方米的严重后果。此案的张某某作为林业站站长,在黄某某组织工人砍伐“麓米勒”岭责任山的松木过程中,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采伐区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对木材老板黄某某可能存在超范围砍伐即滥伐林木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由于其对工作采取放任的态度及麻痹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产生侥幸心理,最后导致黄某某滥伐林木86.9立方米的严重后果。(三)利益驱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置有关政策法规于不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钦北国土资源局青塘国土资源所原所长陈某某、副所长利某某玩忽职守案。2007年5月14日位于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长罗岭的利文传石膏矿井发生了一起非法采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三个矿工。对于青塘镇长期存在的非法开采石膏矿井,作为青塘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陈某某、副所长利某某,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既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对非法开采的石膏矿井进行取缔封闭,也没有按照上级政府及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而是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的石膏矿井业主进行定额后,每年对那些非法采矿的石膏矿井业主收取了定额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对非法开采石膏矿井的安全生产放任不管,留下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导致了“5.14”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三、防范对策(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要深刻认识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要认清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加大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力度,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目前,反贪污贿赂工作偏重、反渎职侵权工作偏弱,一个拳头大、一个拳头小的不协调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因此,要提高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树立“两个拳头”都驳墓勰睿逊翠轮?侵权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二要加强“一把手”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