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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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的中期报告本文将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具体条文等方面展开分析,初步对该时期的婚姻法律体系进行探析。一、历史背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指的是民国时期的中期,从1927年至1937年,是国共合作时期和国共内战前的军阀混战时期。在这个时期,国民政府在各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涉及到了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二、基本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自由婚姻的观念,即男女择偶自由,不受家长、中介等干涉。婚姻双方应当依据自身的意愿和感情自由选择配偶,而非通过家族组织、部落等形式安排。2.平等原则: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应该在婚姻中享有同样的地位、权利和责任。3.忠诚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定的婚姻应当基于真爱、真心、互相扶持和忠诚。三、具体条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以《婚姻条例》为主要法律文本,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婚姻的定义和类型: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据自愿和真爱结为夫妻的合法关系。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婚姻分为娶和嫁两种类型。婚姻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夫妻间的相互义务。2.禁止包办和压婚:婚姻是自由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和干涉婚姻自由。婚姻双方应当自主择偶,不得进行包办和压婚等形式。3.基本条件:婚姻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男女应当分别达到22周岁和20周岁,身体健康,并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结婚。4.防止买卖婚姻:禁止以财物、名誉、地位或其他财物利益赠送为目的的婚姻交易,禁止买卖人妻、妾。5.婚姻的解除和离婚:法定婚姻必须严格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一方违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可以因出轨等认为配偶对婚姻不能忠诚而解除。此外,婚姻也可以因其他特殊情况解除。四、结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体现了婚姻自由、平等、忠诚的基本原则,相对于传统的包办和压婚等形式,更加注重个人自由选择和自我意识。然而,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婚姻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亟待改善和完善。